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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伴隨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便捷了人們生活的同時,帶來的法律問題逐漸浮現。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6年

伴隨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在便捷了人們生活的同時,帶來的法律問題逐漸浮現。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顯示,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94496件,同比上升6.70%,占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審商事案件數量的69.35%。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審金融商事案件834件,審結二審案件790件,收、結案數分別上升了4%和7%。

與白皮書同時公布的還有《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十大案例》,上海高院民五庭副庭長宋向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上海法院金融審判十大案例的基本出發點是通過法院對審判觀點的闡述,發揮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對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的引導作用。在十大案例的選取中,在對案件的新穎性關注的同時,更注重案例能否發揮出法院案例對金融市場和金融交易主體的社會宣示效應。如2016年度十大案例中,我們選取了涉及代駕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例及銀行的資金歸集業務所引發的糾紛,體現了司法裁判對金融創新產品和交易方式的規則導向作用。”

代駕亟待細化保險規則

丁某為其所有的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某日,丁某之父駕駛投保車輛外出就餐,因飲酒遂聯系丙代駕公司代駕。丙代駕公司指派司機乙某代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乙某對事故負全責。丁某為修理投保車輛花費2萬余元后,向甲保險公司理賠。甲保險公司在向丁某賠付車保險金2萬余元后,對乙某和丙代駕公司提起了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其承擔上述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乙某和丙代駕公司辯稱:代駕司機乙某屬于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具有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甲保險公司無權向其進行追償,且《代駕服務協議》也明確約定代駕公司只負責保險責任之外的賠付責任,因此甲保險公司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車損險保險人向車主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代駕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雖然《代駕服務協議》約定“代駕公司只負責保險責任之外的賠付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駕公司駕駛員重大過失所致,該免責條款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丙代駕公司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參與該案審理的法官助理徐秋子認為:“通過該案判決,首先,有助于推動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資質的嚴格審查,促進代駕行業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其次,提示代駕公司應當自行投保代駕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最后,可以促進保險公司結合實踐進行保險業務創新,研發新的代駕相關險種,為該行業提供保險保障,助力新興行業發展。”

證券虛假陳述引監管處罰

甲上市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虛減成本等不實記載。其于2013年1月26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報告》中將2008年至2011年隱瞞的所有虧損反映為2012年當年虧損。同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亦作相同記載。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公告其被證監局立案調查。公告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甲公司的股票發生盤中跌停,收盤跌幅達9.89%。2015年6月9日,證監局認定甲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投資者顧某在甲公司虛假陳述期間購買9500股甲公司股票,其認為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股票投資虧損,起訴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4389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上市公司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真實、準確、全面、及時地進行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做出理性決策。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息披露規定,通過在財務報告中作不實記載等方式進行證券虛假陳述,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當前,個別上市公司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存在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不僅要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應賠償投資者因虛假陳述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案判決依法制裁了虛假陳述行為,從司法層面規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推進資本市場運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判決對投資者索賠條件和損失計算方式進一步地細化明確,便利了投資者在此類案件中的索賠,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超級網銀”當心暗藏風險

2015年7月,甲某收到陌生案外人短信,對方自稱銀聯客戶經理,可為其辦理大額信用卡,前提是先要辦理一張借記卡并存入一定金額資金。甲某遂于7月16日至乙銀行處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并申領了交易令牌,約定安全驗證方式為手機動態密碼驗證,同時開通了電子銀行套餐及對外轉賬功能。開戶后,甲某陸續將涉案借記卡卡號、網銀登錄密碼和令牌動態密碼、手機動態密碼、交易密碼等告知了案外人。7月24日15時05分至15時08分,甲某通過網銀跨行匯款的方式分三次向其賬戶轉入資金共133731元。15時24分,甲某撥打乙銀行客服電話詢問在自己泄露了網銀密碼又重置密碼的情況下,他人能否通過網上銀行將賬戶內的資金轉走,乙銀行客服人員回復“轉不了的”。甲某又至乙銀行營業網點向其工作人員咨詢,在自己泄露了密碼又重置密碼的情況下賬戶是否安全,乙銀行工作人員給予肯定答復。

當日15時47分許,甲某在乙銀行工作人員指導下修改了網銀登錄密碼,并在ATM上修改了交易密碼。7月26日8時05分至8時07分,甲某又通過網銀跨行匯款的方式向其賬戶分三次轉入資金共123998元。然而,當日23時52分、53分、54分、55分,甲某賬戶連續發生四筆各5萬元的支出,共計轉出20萬元。甲某當即撥打乙銀行客服電話口頭掛失并凍結了涉案賬戶。后經查明,涉案賬戶早已于2015年7月20日17時28分54秒及17時34分48秒被案外人通過令牌版網銀進行了兩次“資金歸集被他行扣款、查詢簽約”的授權操作,兩次簽約所授權的單筆限額均為5萬元,日累計金額上限均為10萬元,簽約的收款人分別為他行賬戶李某和龍某。至此,甲某借記卡中的資金已被歸集到他人賬戶上,即甲某已授權乙銀行對他行賬戶進行支付,即使甲某再修改各類密碼也無法阻止資金轉出。甲某認為,其名下賬戶資金在網銀密碼新設的情況下仍然被案外人盜走,說明乙銀行的存款安全制度存在缺陷,故請求法院判令乙銀行賠償甲某2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類似“超級網銀”資金歸集業務這類有別于一般操作模式且風險較高的新型業務,銀行應在締約、履約等環節,向儲戶全面、充分地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亦應在接受儲戶詢問時提供及時、專業、有效的咨詢服務。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儲戶發生損失的,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儲戶對自身賬號、密碼等重要信息泄露存在過錯的,亦應承擔部分損失。

■法官釋法

此案的主審法官黃婧指出:“風險告知義務的有效履行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告知的內容要做到全面、明確、清晰,告知的形式要合理選擇,可通過書面、口頭形式告知,也可通過線上業務采用的動態告知方式;第二,風險告知義務是滲透在整個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無論在合同的締約、履約階段還是合同履行之后的答疑、解釋說明等環節,都要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黃婧認為,這一案件的判決,對金融機構而言,能夠敦促他們對自己風險控制和管理流程做重新的審視,對社會大眾來說,能起到提醒大眾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個人信息、賬戶信息及密碼、改變不安全的網絡使用習慣等作用。

■記者觀察

為確立市場規則“探路”

全國首例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理的證券支持訴訟案件、全市首例保險公司向車輛代駕公司進行追償的案件、全市首例企業發行的公募債券違約案件……在上海發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中,“首例”一詞不止一次出現,顯示出在過去的2016年,涌現了不少新的案件類型。

宋向今在接受采訪中指出,新類型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金融創新業務引發的糾紛,例如涉金融衍生品跨市場內幕交易糾紛案件、涉P2P網絡借貸平臺案件等,另一類是傳統金融業務中產生的新類型糾紛,例如債券持有人以預期違約為由要求債券發行人提前償付的案件、機動車代駕引發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等,此類案件往往社會關注度高,而法律及制度供給相對不足,審判結果對于金融交易市場規則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

梳理上海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可見,與2015年相比,證券、期貨類糾紛案件數量的大量增加是2016年金融案件形態中出現的最顯著變化,相較于2015年的557件,2016年證券、期貨類糾紛案件數量達到了1567件,增長近兩倍之多。出現如此顯著的變化,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等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后,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的民事賠償案件大量涌現。

此外,2016年,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案件在金融商事審判受理的數量上呈現出明顯的增長,據白皮書統計,上海法院受理的涉互聯網金融案件中,絕大部分是涉P2P網絡借貸案件,還有少量互聯網股權眾籌和第三方支付案件。

上述兩類增長明顯的案件,都具有顯著的涉眾性,因此司法審判的“價值宣示”具有良好的引導作用。

面對金融市場良性運行的呼喚,白皮書還建議從五個方面著力建設健康有序的金融環境:一、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二、合理引導和依法規范金融創新;三、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金融交易行為的查處力度;四、切實注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五、加強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

■法官建議

創立多元化解決訴調對接體系

基于2016年度上海金融商事審判的案件情況,《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對今后的金融商事審判趨勢作出研判,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一、融資類糾紛案件數量將有所上升;二、需要司法裁判確認金融創新成果的案件數量將不斷涌現;三、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所衍生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數量將繼續增多;四、涉眾性金融糾紛案件數量將進一步上升。

面對大量新案件的涌現,審判壓力也隨之增大。目前,上海法院正加快推進與“一行三會”等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專業調解組織的合作機制建設。宋向今表示,一個能夠發揮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調解和司法救濟等各方優勢,基本覆蓋金融全行業的多元化糾紛解決訴調對接體系已經在上海初步成型。

訴調對接機制能在多大程度上減輕審判壓力?

宋向今通過一系列數據的展示反映出訴調對接機制對減輕法院審判壓力的積極作用:“比如2016年度上海法院受理的保險案件下降了11.4%,這與法院與保險行業調解組織之間的訴調對接機制運作時間相對較長,各項配套比較完善有一定關系。又如上海銀行業糾紛調解中心依托其專業優勢,今年上半年共組織調解267起,調解成功203起,調解成功率達76.03%,此外還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調解30起,成功17起,調解率也相對較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案件分流的作用。”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在訴調對接機制上作出不少嘗試,該院民六庭副庭長單素華介紹,該院目前已與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和中證中小投資者保護有限公司簽署了調解合作協議,此外,該院還發布了《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細則》,是全國第一家專門針對商事案件調解出臺實施細則的法院。

記者了解到,《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細則》中有五個創新點:第一、為了加大調解力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對示范判決案件的選取、審理流程以及判決后對后續案件的審理都作了細化的規定;第二、通過訴訟費的杠桿作用來加大調解力度,當事人在訴訟不同階段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費減免程度不同,鼓勵盡早調解;第三、明確由上海一中院委派調解的案件,可直接在上海一中院進行司法確認;第四、探索無爭議事實確認機制、發展在線調解,創新調解機制;第五、確立了訴前單方承諾調解機制,推動商事糾紛案件的多元化解。

“構建體系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宋向今表示,“我們相信,隨著訴調對接機制的不斷深化,在化解金融矛盾糾紛上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